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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鐵上強行擠進座位還惡語相向,法院:應(yīng)賠禮道歉
當前,上海地鐵日均客流量已突破千萬人次。在這樣高密度的公共空間,擁擠往往不可避免。少數(shù)乘客卻因擁擠導(dǎo)致口角升級,最終雙方對簿公堂。
10月22日,澎湃新聞(m.xinlihui.cn)記者從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獲悉,近日,該院辦理了這樣一起人格權(quán)糾紛案。
2025年4月,上海某地鐵站內(nèi),李某正準備搭乘地鐵。上車后,他在寬度約為半人位的座位上坐下,因空間較為狹窄,擠壓到了鄰座張某的大腿。張某感到不適出聲提醒,然而李某強行擠進座位后,不僅未對張某表達歉意,反而否認壓到張某,對其惡語相向。兩人因此不斷爭執(zhí),民警到場將雙方帶至派出所進行詢問并制作筆錄。事后,張某訴至上鐵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人格權(quán)是民事主體享有的身體權(quán)、健康權(quán)、名譽權(quán)等權(quán)利,受法律保護;人格權(quán)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quán)依照法律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明知座位狹窄的情況下,仍強行坐下并擠壓到原告張某身體,對原告的正常乘車造成一定影響。被告不僅沒有對原告表達歉意,還與原告爭吵致使矛盾升級,在公共場所造成了不良影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應(yīng)明辨是非、遵守公共秩序,提倡和弘揚文明、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道德風(fēng)尚,因此,法院對原告主張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guān)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由于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的行為對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該項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不予支持。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李某以書面方式向原告張某賠禮道歉,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該案現(xiàn)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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