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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刺探、公開網絡聊天記錄的行為該擔何責?
近期,網絡聊天記錄被公開之事頻繁發(fā)生,由此引發(fā)社會熱議。這一行為背后的法律問題值得關注。
比如,網絡聊天記錄屬于何種信息?未經同意公開雙方聊天記錄是否違法?刺探、公開他人的聊天記錄會面臨哪些法律后果?因聊天記錄曝光后所帶來的一些不良后果,該如何認定責任?這一系列問題仍有待厘清,法律界人士分析認為,上述問題或僅涉及民事侵權,尚難上升刑事層面規(guī)制。
“一對一”的聊天記錄屬于“私密信息”,公開行為或侵犯隱私
披露網絡聊天記錄的行為可分為不同情形,包括“一對一”和“群聊”兩個方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認為,“一對一”的聊天記錄,在法律上應該認定為“私密信息”。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規(guī)定,聊天記錄屬于隱私中的“私密信息”,屬于“通信秘密”的范疇。因此,從民法典的規(guī)定來看,刺探、公開聊天記錄的行為屬于侵犯隱私的行為。
劉德良提醒,網絡聊天記錄表面上看上去是兩個人之間的私密溝通,但如果其中一方愿意公開,就不屬于隱私內容,也難以被認定為名譽侵權。除非,涉事雙方屬于在法律上有著特殊保護的關系,比如醫(yī)患、律師和當事人,夫妻之間等信賴關系。
他舉例說,比如律師公開和當事人之間的聊天記錄,醫(yī)生公布和患者的聊天信息,這些關系在法律上負有特殊保密義務,不能隨便向社會公開,否則可能會構成隱私侵權、名譽侵犯。
“聊天記錄屬于隱私的一部分,未經同意進行擴散,有可能涉嫌侵犯隱私權。”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藍天彬認為,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具體而言,如果聊天記錄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lián)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私密信息。藍天彬表示,未經同意進行擴散,有可能涉嫌侵犯隱私權或名譽權,受害者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可以到法院起訴或者報警。
藍天彬表示,除了民事責任,一些行為人還會因此被追究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公安機關可對其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劉德良同時提醒,任何人都不可以基于懷疑對方行為違法而刺探其聊天記錄或私密信息,從而侵犯其隱私,“但不特定的群聊內容,因為聊天記錄本身是對群里的人公開的,這一內容就不屬于法律上所講的私密信息。”
不過,網絡曝光聊天記錄也可能存在合法的情形。劉德良舉例說,比如一方基于舉報的目的公開雙方的聊天記錄,特別是在師生關系、不正當男女關系,或者基于被脅迫等情形之下,此類聊天記錄的公開就不再屬于通信秘密的范疇,“這種情況下,如果舉報內容屬實,即便讓對方名譽受損,公開行為本身也不會涉及隱私的侵犯?!?/p>
他同時表示,如果舉報內容失實,或是捏造的行為,就可能會構成誹謗或者名譽侵權,需要根據個案進行具體判斷。
第三方公開行為屬于刺探“通信秘密”,刑法尚未規(guī)制
值得關注的是,網絡聊天記錄經常會涉及第三方公開問題,這一公開的前提涉及“刺探”的行為。“國家憲法規(guī)定公民有通信秘密的權利和自由,隨意公開他人網絡聊天的行為可能侵犯別人的通信秘密?!眲⒌铝颊f。
十多年前,在侵權責任相關立法時,劉德良曾呼吁針對網上攔截、監(jiān)控別人的郵件等侵犯通信秘密的行為進行特別規(guī)制,但一直未被學界關注,“所以從民法上講,刺探行為只是屬于侵犯個人隱私”。
民法典也只是規(guī)定了隱私保護,通信秘密僅被視為作為隱私的一種,“其實,通信秘密和隱私之間的關系,我們現(xiàn)在沒有搞清楚?!眲⒌铝颊f。
此外,在刑法中,涉及侵犯通信秘密的相關主體是負有特殊身份的郵政機關工作人員,其他人是否會因此觸法尚未有相關規(guī)制,治安管理法亦沒有規(guī)定。
不過,刺探并公開隱私可能還會帶來一些不良后果。比如,2008年,北京一女白領生前留下的“死亡博客”引出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同年12月18日該案在北京市朝陽法院宣判,兩家網站被判侵權,賠償受害人家屬精神撫慰金8000元。
此案首次將“人肉搜索”和“網絡暴力”推向司法領域。“網絡暴力是指發(fā)生在網絡空間的,針對特定個人的人格侵權行為,從這種意義上講,曝光他人隱私也屬于網絡暴力的一種?!眲⒌铝贾毖?,網絡暴力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一種現(xiàn)象的統(tǒng)稱。
目前來看,刑法并未把侵犯隱私的行為作為刑事犯罪處理,只是作為一種民事侵權行為進行認定,具體可能會涉及侵犯名譽、侵犯隱私等,更沒有“侵犯隱私罪”一說。
這一情況之下,由此產生的社會后果如何界定責任?劉德良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因隱私侵權所帶來的其他附帶社會后果可能不會被視為直接的后果,只能說是間接的后果。比如,公開聊天記錄之后,嚴重時會導致受害人死亡等后果,大多也只能從民事侵權責任上進行認定,而侮辱誹謗罪則需要涉及人格尊嚴的侵犯和事實的捏造,一般達不到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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